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521民初5237号之一
原告:*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鼎盛路2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东升大厦1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4减半收取887元,保全费809元,合计1696元,由原告*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