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692号
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天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东升大厦3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鲁0991财保1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万元和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