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4财保251号之一
申请人*洪岩,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40号东升大厦1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冯彦存,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宁0104财保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现因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进账,导致实际冻结金额超过190万元,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超过190万元部分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超过190万元部分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