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财保466号
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一天门大街泰开箱变有限公司。王
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东升大厦**营业房。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洁
书记员郑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