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252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5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诉讼费用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61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