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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252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善途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5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诉讼费用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61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