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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如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521执2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申请执行人:尹如,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学鹏,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5民终4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如与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1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400元,执行标的共计414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宁0521执20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青峰
审判员  梁文涛
审判员  魏民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