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2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银川市。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1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61769元(含执行费14869元),未执行标的12617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辆,我院已依法查封,因涉案车辆未被我院实际控制,故不能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