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金葡萄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宁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2803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宁夏圆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卢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金葡萄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季某。
委托代理人:谈某,郭春艳,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寇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省邳州市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某,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回对被告宁夏金葡萄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金葡萄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生
人民陪审员 马 东
人民陪审员 郭小梅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晨
书记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