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12518号
原告北京神州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华杰大厦9B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神州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归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询问,原告认为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申请撤诉,表示自行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七十九元由北京神州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