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鼓楼桥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色阳光宾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石桥胡同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鼓楼桥宾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北京金色阳光宾馆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3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30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雪
代理审判员廖慧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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