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20714号
原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三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色阳光宾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石桥胡同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色阳光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金色阳光宾馆名下财产六万元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数额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金色阳光宾馆名下银行存款六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