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民初636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固原市泾源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宁夏冠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速裁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6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朱 晓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