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81民初4509号
申请人:**,1992年3月15日,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珺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9986.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应等值财产(财产线索:建设银行银川满城南街支行的银行账户×××)。申请人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986.69元或其他价值相应等值财产。(财产线索:建设银行银川满城南街支行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