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02民初4629号
原告:中卫市润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卫市润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卫市润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润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润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中卫市润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