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某某、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民初3911号 原告:兰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兰某某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