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5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317899659L。
法定代表人:王某,宁夏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694313238J。
负责人:杜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宁0205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535000元、负担执行费7750元,合计542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35000元、负担执行费7750元,合计542750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427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继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