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3957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紫云华庭25号楼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25号。
法定代表人:王风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梁志成,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志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实际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 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建红
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