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233号之一
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金汶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恒奕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利通区福宁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恒奕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3元,保全费3170元,均由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