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肖尤发、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405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肖尤发,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凯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祁国亮,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凯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凯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凯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