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6060号
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被告:宁夏xx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xx。
被告:宁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xx劳务有限公司、宁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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