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达劳务有限公司、***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6060号 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被告:宁夏xx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xx。 被告:宁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xx劳务有限公司、宁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