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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永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590号 申请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19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 法定代表人:冯。 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6060号。申请人陕西发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74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74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057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