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泓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发永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9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二环东延伸线以南沙三路以东振业浐灞住宅项目二期第5幢1**29层XXXX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TXU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宁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92XXXX。 法定代表人:冯XX。 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XXX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5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74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XXX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749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