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
被告:***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宝湖府邸8楼。
法人代表:***,***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原告***与被告***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