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与宁夏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1民初237号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607051726。
法定代表人:林朝前,董事长。
被告:宁夏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F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317888140K。
法定代表人:沈忠,总经理。
被告:宁夏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F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05461304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