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4民初366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宁夏人,现住宁夏。 被告: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路民生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住所地:泾源县***小区4号楼103室。 法定代理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疑难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