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3856号
申请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世纪小区百花苑办公楼。
负责人:***,系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3065864.02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065864.02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新科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