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02执529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某。
被执行人: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宁0402民初6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下落不明。
二、财产查询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展开了财产调查措施,经过网络总对总以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的调查:
1、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存款604元,已采取冻结措施;
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车辆、×××五菱牌车辆,已被另案采取查封车辆户籍措施;
3、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固原市××区西侧、萧关路北侧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17)固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已被另案保全;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5件,大多数未得到有效解决。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保全案件1件,保全财产为位于固原儿童公园1#、2#商业楼共计92套房产;作为被执行人案件2件,申请标的5001,6893元。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设备款49000元,执行费635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理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龙
审判员 王艳秀
审判员 马 倩
二○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