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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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402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怀远南路黄河花园29-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6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设备款7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7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如逾期履行,申请人有权全额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宁0402民初6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