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6264号
原告:宁夏天联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3号公寓2406室。
法定代表人:任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佳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花园A区7栋89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原告宁夏天联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佳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因被告已清偿欠付货款,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联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天联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