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923执88号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1001.2元及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敏然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