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开元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开元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5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男,住天津市河东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绍华,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开元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化平,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开元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开元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能否解除以及喷泉控制系统程序存储U盘价值的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1元,退回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3472元、宁夏开元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429元。
审 判 长  张国宏
审 判 员  孙 静
代理审判员  谈 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佰平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