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与**、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167号
原告:***,住宁夏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博雅家园二区10-3-202室。
被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实收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树君
 
二0二0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刘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