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3778号
原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8元,减半收取计13374元,由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维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