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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宁0104执保449号
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37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4民初337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8817.13元的冻结。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377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