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531号
原告:***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
法定代表人:季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第三人: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南街164号。
法定代表人:梁秀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5400元,退还原告5400元。
审 判 长  冯瑞平
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
人民陪审员  杨永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艳萍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