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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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104执保294号

申请人: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8817.1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龙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的存款2538817.13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