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3民初1171号
申请人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军
书记员  郑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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