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58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对原告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宁0105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宁0105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中“(2020)宁0105民初582号”补正为“(2021)宁0105民初582号”。
审判长 罗 江 人民陪审员 安秀红 人民陪审员 雷 蕾
法官助理 程建红 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