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3执保59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书记员  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