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恢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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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宁夏名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宁0104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将该案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宁夏名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宁0104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