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2526号
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天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天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1元(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1335.5元,剩余1335.5元由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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