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3612号 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宁夏千弓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