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执恢624号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薛玉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05月26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9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80921元(含执行费4053.00元),未执行标的2809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屋,因上述房屋轮候查封,故本院暂不能处置上述房屋;被执行人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两辆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辆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9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田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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