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薛玉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圣凯,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卫,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范定胜,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范定胜,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122民初2043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欠款61655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91元。申请执行人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8618元,执行标的共计63046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122执19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波
审判员张延君
代理审判员魏恺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