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

隆德县水务局与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42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水务局。住所地:宁夏隆德县解放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01016727-7。
法定代表人:魏先学,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浙江商贸城西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德县人民法院(2018)宁0423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水务局缴纳罚款10万元及恢复原状费89276元,并承担执行费2739元。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0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可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