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

镇原县鼎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027民初200号
原告:镇原县鼎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三岔镇石咀行政村桃李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姬智香,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生文(系姬智香之夫),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
被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制药厂旁。
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该厂厂长。
被告: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文化街东龙城世家**沿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冯晋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银,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恕量,住甘肃省环县。
原告镇原县鼎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鼎达合作社)与被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以下简称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通公司)、缪恕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达合作社、被告宁夏顺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银、被告缪恕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达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宁夏顺通公司、缪恕量支付其土石款94583元;2.案件受理费由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宁夏顺通公司、缪恕量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将位于镇原县马渠乡境内镇八转进站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承包给宁夏顺通公司,宁夏顺通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缪恕量负责。2018年5月6日,其与缪恕量的工程负责人陈建军签订协议书,约定缪恕量以每方38元的价格购买其砂石,其将砂石运送至缪恕量指定的地点。协议签订后,其按照约定为该工程提供砂石。2018年8月14日,经结算,缪恕量拖欠其砂石款94583元,由工地负责人徐仲田给其出具欠条1张,载明于2018年9月30日付清。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宁夏顺通公司辩称,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将该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及缪恕量购买鼎达合作社的砂石均属实,但其未将工程转包给缪恕量,缪恕量系借用其资质进行该工程的施工。经结算,砂石款总价为314586元,鼎达合作社曾以预借的方式在其公司领取砂石款220003元,剩余砂石款为945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一)项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率的通知[财税(2108)32号]第一条之规定,鼎达合作社向其销售土石,作为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按照16%的税率,鼎达合作社应缴纳增值税款50333.76元。若将增值税扣除后,下欠土石款为44249.24元。现其要求鼎达合作社缴纳50333.76元税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其支付剩余土石款94583元,若鼎达合作社不提供增值税发票,其将50333.76元税款扣除后自行在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再给鼎达合作社支付土石款44249.24元。
缪恕量辩称,其工程负责人陈建军与鼎达合作社签订买卖合同及拖欠土石款94583元属实,但其是借用宁夏顺通公司资质进行该工程的施工。另外,其同意宁夏顺通公司意见,鼎达合作社缴纳税款及其支付剩余土石款的意见与宁夏顺通公司一致。
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未答辩。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依法予以确认。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将位于镇原县马渠乡境内镇八转进站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承包给宁夏顺通公司,缪恕量借用宁夏顺通公司资质承包该工程。2018年5月6日,鼎达合作社与缪恕量的工程负责人陈建军签订协议书,约定鼎达合作社以每方38元的价格为该工程提供土石。协议签订后,鼎达合作社按约定提供土石。2018年8月14日,经结算,土石款共314586元,鼎达合作社在协议书签订后预支土石款220003元,下欠土石款94583元,由工地负责人徐仲田给高志平出具欠条1张,载明于2018年9月30日付清。后经鼎达合作社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及宁夏顺通公司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2.鼎达合作社是否应该向缪恕量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关于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及宁夏顺通公司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鼎达合作社要求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与宁夏顺通公司及缪恕量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宁夏顺通公司与缪恕量均辩称其同意支付土石款,但要求鼎达合作社提供增值税发票;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经调查辩解土石款应由缪恕量负责,与其没有关系;经审查,宁夏顺通公司承包该工程后,由缪恕量借用其资质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协议书也由鼎达合作社与工程负责人陈建军代表缪恕量签订,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土石款应由缪恕量支付;宁夏顺通公司亦同意支付该笔土石款,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庆油田十一采油厂不负清偿责任。
关于鼎达合作社是否应该向缪恕量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鼎达合作社认为其与缪恕量在签订协议时未对税款的缴纳问题进行约定,其认为税款已经在协商土石款价格时予以扣除,与其没有关系,税款应由缪恕量承担;宁夏顺通公司及缪恕量要求鼎达合作社向其提供50333.76元增值税发票后,其才能支付下欠的土石款94583元,或者其将94583元税款扣除后自行去税务机关缴纳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鼎达合作社土石款44249.24元。经审查,缪恕量与鼎达合作社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税款如何缴纳的问题,宁夏顺通公司及缪恕量认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鼎达合作社为镇原县马渠乡境内镇八转进站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提供土石,缪恕量为鼎达合作社支付货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缪恕量拖欠鼎达合作社土石款逾期未付属违约行为,应负民事清偿责任。另外,宁夏顺通公司亦同意支付鼎达合作社土石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缪恕量支付镇原县鼎达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94583元,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元,由缪恕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建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 越
书 记 员 包婷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