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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甘1027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文化街东龙城世家1号沿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26400元。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79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