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6230号
原告:中卫市物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5YOPY71。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中卫市人,本科文化,住中卫市。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5WGWL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卫市物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物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姬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