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奋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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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8976号
银川奋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银川奋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奋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2000元自2020年6月11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待核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42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209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银川奋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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