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5150号
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定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9347.4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509347.47元工程款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7533元,以上共计520880.47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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